依据“123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驾驶员第一次申请汽车驾照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即驾照正本“第一次领证日期”之日起的12个月内);实习期被延长的,“第一次领证日期”之日起的24个月为实习期。
“123号令”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驾驶员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辆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照三年以上的驾驶员陪同。陪同的驾驶员应乘坐在副驾驶地方,对实习驾驶员进行指导。无驾驶员陪同或陪同驾驶员不符合需要的,将被处200元罚款。
不贴“实习标志”将处罚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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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123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辆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样式的实习标志。交警提醒,实习期驾驶员驾车时没在车身后部粘贴、悬挂统一标志;粘贴、悬挂标志没办法被正知识别;粘贴、悬挂标志不符合需要如“小白上路”、自行打印的标志等情形,都将被视为未贴标,处200元罚款。
交警提醒,在2012年第一次申领和增加准驾车型后未满12个月的“小白”请尽快到交警部门领取免费“实习标志”,并按规定粘贴或悬挂。即日起,“小白”可以凭驾照到每个辖区交警大队的交通违法处置窗口、车管所(分所)领取实习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