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赔偿退休职员误工费有吗
交通事故退休职员误工成本的赔偿应当依据具体状况而定,假如退休职员没实质的收入降低则无需赔偿,假如有收入的降低部分则应当赔偿。《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导致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降低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成本;导致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成本”。
这里的“公民”应理解为包含离退休职员在内的自然人;“误工”中的“工”应理解为社会劳动,既包括了未退休职员在岗在职时的从事的本职工作,也包括了无固定职业职员的从事的临时性有偿社会劳动,与退休退职职员所从事合法的有偿服务的社会劳动;“因误工降低的收入”应视为耽误所有劳动或工作而降低的收入,包含耽误退休职员所从事的正常有偿劳动而降低的收入。因此,退休职员受伤后导致退休成本以外的其他劳动收入降低,是“因误工降低的收入”,负赔偿义务的责任者应比照行业职员的收入标准予以赔偿。从现实的角度来看,退休职员依法从事社会劳动,一定是可以带来退休费以外的劳动收入,被致伤治疗和全休期间,不可以从事此前所从事的有偿社会劳动,必然会使退休成本外的其他直接收入降低。
2、司法讲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诊治疗支出的各项成本与因误工降低的收入,包含医疗费、误工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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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法通则》和《讲解》对误工费的有关规定来看,均未对受侵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只须是受害人遭受侵害,客观上因侵害的发生致使误工而致其收入实质降低,均有权需要侵害人赔偿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根据本人因误工降低的固定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可以举证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来计算。
同时,伴随国内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变,劳动者劳动能力的减弱和丧失的年龄势必大大迟延,到退休年龄时大部分人还可以正常从事劳动。退休在国内的某种意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