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西交通事故导致多处伤残怎么样赔偿?
(一)人民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常常会出现一个受害人被司法鉴别机构评定了多个伤残等级的状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虽然对残疾赔偿金作出了规定“残疾赔偿金依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对多个伤残等级的状况怎么样处置没作出规定。以至实践中做法不一,有不少地方都是按最高中一年级个伤残等级赔偿了残疾赔偿金而对低的伤残等级的残疾赔偿金没考虑。
1、伤残赔偿指数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评定》中已有明文规定,但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却没规定,也无相应的司法讲解,导致人民法院在确定多等级伤残赔偿金时标准不一,不同区域甚至同一区域不同职员计算出的赔偿金出入非常大。
2、一人有5处伤残,等级分别是:3级、4级、5级、6级、7级。 3级:伤残赔偿指数为80%,4、5、6、7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不可以超越10%,超出的按10%计算。故伤残赔偿指数与各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之和不可以大于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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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某人伤残三处,分别评定为六级,七级和九级,在交通事故中承担30%的责任,他们承担70%,则他的赔偿额为:实质赔偿额等于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70%×(几个伤残等级最高中一年级个六级的伤残赔偿指数50% 七级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九级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注:其余两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各处均须小于等于10%)
(三)鉴于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没明确规定各地标准不一,在有关标准拟定机关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之前笔者提出探讨性建议,适用累积法来计算“多等级伤残赔偿金”。听听伤残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当中所导致的多处伤残状况需要依据当事人的实质收入与当地的收入水平从定残之日为始进行为期二十年的赔偿计算。在进行残疾伤残计算时,需要将多项伤残累计进行赔偿计算,不可以够单以最高的伤残状况来进行赔偿。对于赔偿结果不服的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