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伤残鉴别复议起诉必然会被受理吗?
交通事故伤残鉴别复议起诉并非必然会被受理,交通事故审察认定复核期限的规定
1、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书面申请复核。
2、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不是受理决定。
3、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4、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根据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别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别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对交通事故伤残鉴别结果不服该如何解决
(一)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对伤残评定结论不服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申请伤残评定的受害人自己不认同伤残评定结果的。第一,可以对伤残评定自行申请重新鉴别,法律对该种状况下申请伤残评定的次数没限制。第二,受害人可以起诉到法院,不提供自己已经申请伤残评定的评定内容,需要法院委托专业伤残评定机构进行伤残评定。
2.一方当事人自行申请伤残评定,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别。《证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别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二)当事人没自行委托进行伤残评定,而是直接起诉,需要人民法院委托伤残鉴别。另一方对伤残评定结论有异议,进行救济的方法有两种
1.作为伤残评定的他们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别。《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别机构作出的鉴别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别,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别机构或鉴别职员不拥有有关资格的(二)鉴别程序紧急违法的(三)鉴别结论明显证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可以作为证据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点的鉴别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别、重新鉴别或者补充质证等办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别。
2.通过诉讼方法,使法院不予采纳。一是当事人自行在法庭中对鉴别人进行质询;二是聘请专业人士对伤残评定结论进行质证
综上所述,通过对《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与第二十八条的比较,事实上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别证明力低于法院委托鉴别机构鉴别得出的鉴别结论。
其他人在拟定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书时,需要要根据步骤,且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内得到认定的结果,如果是交通事故致残的主体,不服从认定的结果,是需要在拿到认定结果之后的三天内,就提出复议的请求的,此时还需要拿源于己不服从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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