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辆报废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一)达到用年限的;
(二)经维修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辆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相关需求的;
(三)经维修和调整或者使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方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相关需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辆检验周期内未获得机动车辆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辆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用12年;
(二)出租载客汽车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用15年;
(六)专用校车用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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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用9年,其他载货汽车(包含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用12年,其他摩托车用13年。
2、汽车报废程序是什么?
(1)、除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外,其他机动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并符合延期报废条件需要延缓报废的,由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辆登记证书》、《机动车辆行驶证》,填写《机动车辆延缓报废申请表》,向车籍地汽车管理所申请办理机动车辆延缓报废业务。
(2)、查档合格的汽车,上测试线测试汽车性能。
(3)、经汽车性能测试和车管所对汽车的综合鉴别合格的汽车返还牌证,并在行驶证上加益延缓报废检验章,不合格的汽车予以报废。
第一须经车管所核准报废后,用户将报废汽车交由指定的金属收购公司,收购后,在公路规费有效期内,持《报废汽车收购证明》及其影印件,到车籍所在地的公路规费寻求机构办理销户手续。
机动车辆不可能一直被无限时的用法,时间越长,各方面的安全性能也就越低,达到报废标准之后,基本上都是被当地的车管所强制性报废的,假如机动车辆所有者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汽车上路,会面临被吊销汽车驾照的行政处罚。而且,如此的驾驶行为对自己也极其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