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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伤索赔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日期:2024-10-09     来源:www.lindaur.com    浏览:0    评论:0    
核心提示:1、交通事故人伤索赔期限是如何规定的1、交通事故纠纷就是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 身体受伤需要赔偿的;(二) 供应水平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

1、交通事故人伤索赔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1、交通事故纠纷就是民事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章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伤需要赔偿的;

(二) 供应水平不合格的产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越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状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2、通俗点讲,一般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但计算时间可以以伤情稳定,治疗终结为起算点,打个比方:事故时间是2008年5月6日,伤者导致骨折,打了钢板,到2009年十月份第三动手术取出钢板,此后一直门诊复查,一直到2009年12月份门诊不复查了,治疗结束,这样的情况下,起算时间应该从2009年12月份开始计算,就是说本案只须在2010年12月份之前处置都不算超诉讼时效

3、假如受伤的人做了司法鉴别的,一般以司法鉴别结果出具时间算第一天开始计算。

4、实质诉讼过程中,因法院维护受伤人的实质利益,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因此有的案件准时超越了诉讼时效,也不会说不予受理,说白了,在交通事故处置中,诉讼时效问题形同虚设,没实质性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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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案件都有诉讼时效,诉讼的时效是依据案情决定的,假如对法院的判决有不服气的,可以到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复议,当然了复议也是有空闲期限,超越规定的时间期限,人民法院同样不进行受理,不了解时间期限的,可以打法院电话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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