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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程序规定》

   日期:2025-02-25     来源:www.jdcjj.com    浏览:452    评论:0    
核心提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特征一是强调程序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置中的要紧用途,体现程序和实体规定并重的原则。对交通管理执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行程序问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特征

  一是强调程序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置中的要紧用途,体现程序和实体规定并重的原则。对交通管理执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行程序问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增补了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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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是突出体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在处罚和采取强制手段的过程中,强调告知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明确规定推行处罚和采取强制手段的期限,以解决处罚和采取强制手段久拖不决,与处罚和采取强制手段是什么原因消除后仍然超期扣车扣证等问题。在框架结构上,主要考虑在严密、规范交通警察执法行为的同时,又不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重复或者互相冲突。从交通警察处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执法实质需要出发,着重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现场、非现场处置程序。

  发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程序规定》的要紧意义

  近年来,伴随经济的进步和社会的进步,人民群众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日益增强,对交通警察执法提出了更高、更严的需要,但现有程序比较原则、不严密、缺少操作性,客观上导致一些警察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亟需修改、健全。

  今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及其《道路交通安全法推行条例》(以下简称推行条例),对道路交通管理做了很多新规定,如:提升了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的幅度;设定了新的行政强制手段;将当场处罚限额提升到200元;规定了可以参考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予以处罚等,这类都需要在执法程序上做出明确规定,而原《交通违章处置程序规定》(公安部第46号令)已不可以完全适应安全法及其推行条例的需要与实践需要。

  为更好地实行安全法及其推行条例,规范交通警察的执法行为,保证交通警察依法处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需要拟定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程序规定》的新规定

  (一)突出对现场处置程序的明确规定依据安全法第107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予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警察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结合交通警察执法的特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程序规定》详细规定了交通警察现场执法过程中,适用浅易程序当场作出罚款决定的需要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浅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名并当场出货当事人等推行步骤(第8条),使交警当场处罚的执法环节更为严密、规范。同时,也规定了需要根据一般程序给予处罚,现场应当制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置公告书的程序和需要(第9条)。

  (二)明确强制手段的类型和实行程序的规定依据交通警察执法的特征和安全法及其推行条例的规定,从现场和非现场角度对行政强制手段的实行程序作了详细规定。行政强制手段包含:一是扣留汽车;二是扣留驾照;三是拖移机动车辆;四是收缴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辆、非法装置、牌证;五是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体内含量测试、检验;六是强制排除妨碍(第10、32、35条)。对采取每一种强制手段的操作步骤作出严密规定和硬性需要,但对法律和行政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尽可能不重复规定。

  (三)对异地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置体现当事人选择和便捷的原则伴随国内经济迅猛进步,大家出行的范围不断扩大,频率也大大提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置的异地(以设区的市范围为界)机动车辆及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数目也飞速增长。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得到飞速、准时处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程序规定》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可以由违法行为地或者机动车辆号牌核发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第4条)。

  关于驾照转递问题。驾驶员在异地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暂扣汽车驾照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程序规定》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虑为人是过境或者在当地常常居住的具体状况,依据当事人需要,确定是不是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的汽车驾照转至核发地汽车管理机构(第37条)。

  关于记分达到12分的考试问题。因人口流动的增加,驾驶员在异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增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程序规定》规定:驾驶员在异地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同意处罚后,累积记分满12分,驾驶员经驾照核发地汽车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后发还驾照。驾驶员需要在行为地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准许,并在考试合格后发还驾照(第17条)。

  (四)对法律文书做了新规定从简化执法程序、降低执法本钱,保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合法、准时、公正地作出处罚决定的角度出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置程序规定》对现有法律文书进行了整理,交通警察按浅易程序处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时,大多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只需要填写一份浅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即可完成全部处罚程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填写三份法律文书(当事人有异议或者需要听证的除外)即可完成处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标签: 驾驶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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