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不少事情需要处置,不可能一件一件慢慢来处置,由于法律对其都有肯定的期限限制。在法按期限内处置才能最大保障你的利益。
1、对扣留汽车的处置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力、非机动车辆,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30日内提供被扣留机动车辆的合法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处置。逾期不来同意处置,并且经通知三个月仍不来同意处置的,对扣留的汽车依法处置(拍卖,非法拼装的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报废,涉及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2、事后报警的时限
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并在3日内作出是不是受理的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3、检验、鉴别的时限
需要进行检验、鉴别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拥有资格的鉴别机构进行检验、鉴别。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需要检验、鉴别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检验、鉴别应当在20日内完成;超越20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能超越六10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别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别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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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别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别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别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别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别。
申请重新检验、鉴别、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别、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别、评估的时限相同。
4、作出事故认定书的时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未导致职员伤亡,事实了解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浅易程序处置,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并可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于复杂的交通事故:
(1)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汽车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别的,应当在检验、鉴别或者重新检验、鉴别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需要(怎么样需要?书面申请!)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址、受害人状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并送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
对没办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址、当事人状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5、复核的时限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应当做出是不是受理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做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6、调解的时限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并于8日内制作调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址,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公告当事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
(1)导致职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导致职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导致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7、扣押汽车的法律依据及扣押汽车的时限
道交法第72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采集证据;因采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汽车,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拥有资格的鉴别机构进行检验、鉴别)+20日+十日(检验、鉴别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 5日(检验、鉴别完成后5日内公告当事人领取事故汽车和机动车辆行驶证)=40日。
(2)对于无需检验、鉴别的汽车,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