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的司法精神病鉴别可以做吗?
是可以做的;
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遗有外伤性精神障碍的,至少可以评定为九级伤残。但这个精神障碍需要是由具备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别的机构鉴别出来的结果,单靠医院的诊断不能作为鉴别的依据。
2、司法鉴别法律能力评定的分类
(一)、刑事责任能力
责任能力评定的法律依据《刑法》第18条,其中明确规定:“精神患者在不可以辨认或者不可以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导致风险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患者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上明确规定了评定精神患者作案时的责任能力状况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医学要件,即需要是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二是法学要件,即依据其推行风险行为时精神症状对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影响。关于不可以辨认和不可以完全辨认的法律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建议(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患者(包含痴呆患者)假如没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可以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因此,评定时第一要明确精神疾病的诊断,并判明其推行风险行为时所处的疾病阶段与疾病的紧急程度,综合剖析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影响,作出责任能力评定 [1] 。
⑴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障碍病人假如处于疾病的发作期且风险行为与精神症状直接有关,丧失了对自己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可以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⑵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国内《刑法》规定,尚未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精神患者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病人在推行风险行为时,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并未完全丧失,但又因疾病是什么原因使这类能力有所减弱的,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精神障碍病人假如处于发病期,但风险行为与精神症状不直接有关;或间歇期缓解不全,遗留不同程度后遗症的,在这类状况下推行风险行为,其辨认能力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削弱,应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⑶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国内《刑法》规定,间歇期的精神患者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精神障碍病人假如处于间歇期且无任何后遗症状;或者病人病情完全缓解,社会功能好,在这类状况下,病人对我们的行为有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评定为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我们的行为为自己或别人获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精神障碍病人因涉及其民事法律问题的案例近十年来呈明显的增加趋势。容易见到的案例涉及病人的婚姻能力,如在离婚案件中病人是不是有能力参与离婚诉讼;财产处置及继承能力,如病人是不是有能力处置我们的房地产或继承别的人的财产;遗嘱能力,如病人生前所立遗嘱是不是有效;劳动合同能力,如病人自己提出离职申请,且被单位采纳辞退,写离职申请时的行为能力怎么样等。这类都归是病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畴 [2] 。
1.民事行为能力评定原则
精神障碍病人,因为受疾病影响,其正确判断事物的能力可能遭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使其在民事行为中正确地表达自己意思,并理智地处置自己事物的能力受损,即影响到正确表达我们的意思。因此,依国内《民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可以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患者是无行为能力的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行为。不可以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患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他的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他的法定代理人的赞同。”因此,对精神障碍病人行为能力评定的总体原则,是精神障碍病人疾病的不同疾病阶段及紧急程度,看其是不是具备独立判断是非和理智地处置自己事物的能力分别评定为有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但在具体的案件中,对精神障碍病人的行为能力的评定事实上包括了两类情形,即一般民事行为能力和特定民事行为能力,在这两种行为能力评定中,运用上述原则时,着重点应有所不同。
2.一般民事行为能力
这是指在精神障碍病人尚未涉及某一具体民事行为时,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受理、委托,对其行为能力进行评定,并经法院判决认定宣告。这容易见到于因病人的家人或家属对病人的遗产可能的处置行为或因监护抚养问题向法院提出申请需要病人的行为能力做出评定。这实质上是对该精神障碍病人广义的行为能力评定,由于一旦宣告某人为精神障碍病人无行为能力,则将意味着其后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直至其行为能力恢复。而其行为能力的恢复需要再鉴别、再宣告。所以对此类行为能力的鉴别必须要慎重。
(1)评定原则:依据病人评定时精神障碍所处的阶段、损伤的紧急程度、疾病对其一般意志行为可能产生的影响的一种推定式的行为能力评定。在评定时对其、所患精神障碍在以后相当一段时期的可能进步状况做出充分的估计,注意保护精神障碍病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一般说来,处于疾病进步阶段或紧急阶段评定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疾病处于缓解不全期阶段(或不完全缓解阶段)为限制行为能力;疾病出于完全缓解阶段为完全行为能力。
(2)需要注意的地方:在对精神障碍病人进行一般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时,在应用上述原则时,应该注意:查清病人现在所处精神障碍的疾病阶段,由于这是推定式判断的要紧依据;剖析现在疾病症状对整体精神功能的影响,尤其是在疾病的进步阶段,由于精神障碍病人即便在疾病的进步阶段,也并不是对周围环境中发生的事物都完全丧失辨认和处置能力。有时评为限制行为能力更为有利,有益于保护精神患者的合法权益。在此状况下,假如该病人涉及具体某一民事行为时,依《民法》十三条规定而再行鉴别,确定此时病人是不是可以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特定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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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精神障碍病人民事行为能力评定中,大多数是此类,包含:精神障碍病人已经推行完成的某一民事行为时的行为能力,如生前或现已立的遗嘱或已完成的财产公证,已签约的合同或已提交的离职报告等;马上进行的某一民事行为能力,如离婚诉讼、出庭作证、财产分割或处置等。
(1)评定原则:此类行为能力评定的特征是针对某一明确的具体的民事行为时的行为能力评定,因此评定时重点是考察病人对这一具体的民事行为是不是具备真实的意思表达,即对该事物的判断、理解、处置能力。
(2)需要注意的地方:此类评定时精神障碍病人所处的疾病阶段仅作为剖析病情可能对其意思表达影响的参考标准,疾病的阶段不可以作为评定某一具体民事行为时的行为能力标准;评定时要对具体的已完成的或马上进行的民事行为作具体剖析,查明病人的意思表达是不是因为疾病某一症状而影响了其真实的意思表达能力,即影响了他对该民事行为的判断、理解和处置能力,如遭到妄想的直接影响,或即便处于疾病缓解阶段,但其处置行为也会遭到其情绪不稳定的影响。
综合上面所说的,申请做司法鉴别是受害者所拥有些权利,在做司法鉴别的时候有关的部门就会结合伤者的病情和医院的诊断报告来进行处置 ,对于颅脑损伤假如要做精神病鉴别那样就要看我们的条件是不是符合,所以,申请鉴别也是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