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西交通事故伤残鉴别标准需要什么材料?
无论通何种委托方法,伤者都要提供有关材料。交通事故伤残鉴别材料是不是完整、充分、真实,直接关系到司法鉴别机构会不会受理。材料越充分、完整越有益于司法鉴别机构对伤者的伤情做出公平、公正、适当的伤残级别。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CT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证或户口本;
9、伤残鉴别委托书(若对治疗尚未终结或者出院的伤者,因调解需提供鉴别等级而提前做伤残鉴别的状况,应当在伤残鉴别委托书中予以说明)。
2、交通事故伤残鉴别程序是什么样的
交通事故伤残鉴别是由具备资格的伤残鉴别机构对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职员伤残等级的过程。
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备资质的伤残鉴别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伤残鉴别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别应当在20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10日。鉴别周期超越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别机构应当在规按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别、评估。检验、鉴别、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别、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别结果后2日内将检验、鉴别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别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别结论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别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别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别。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别、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别、评估结论后3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别、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申请重新检验、鉴别、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别、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别、评估的时限相同。
伴随道路上的汽车不断增加,会有愈加多的交通事发生,那样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也是大概给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导致肯定的伤害,当出现了职员伤亡后,当事人也是需要准时的进行伤残鉴别,然后在后续索赔时,也是可以参考伤残鉴别的等级来确定具体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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