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会被注销驾照:死亡;身体不适;提出注销申请;有安全驾驶疾病的;依靠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替考的;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超越有效期 1 年以上未换证;驾驶被吊销的。
《汽车驾照申领和用规定》第七十九条,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汽车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汽车驾照: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合适驾驶机动车辆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与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靠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代替别人参加驾驶员考试的;
(八)超越汽车驾照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九)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开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十)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汽车驾照只具备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开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汽车驾照只具备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开车型的;
(十一)汽车驾照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