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给酒后男子出车祸 车行老板被判分担事故责任
汽车管理人和出租人,未对承租人是不是拥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驾驶能力等影响机动车辆安全驾驶原因进行合理审察,任由承租人酒驾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应否担责?今日,记者从芜湖弋江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于近日审结了一块出租人范某某将汽车出租给酒后前来租车的张某某,张某某开车后肇事而引发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范某某对原告超越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据了解,2013年3月17日,被告张某某中式快餐(饮酒)后,至被告范某某经营的某汽车出租服务部(个体工商户)出租了机动车,仅办理了相应手续后,被告范某某马上涉讼汽车出货被告张某某驾驶,二十分钟后被告张某某驾驶涉讼汽车,沿文津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高校园区某派出所路段时,与沿该路段由北向南过马路的原告相遇,汽车左边与原告身体发生接触,导致原告拾级伤残的交通事故。经测试,被告张某某酒精含量为54ml/100ml。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查明,事故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法院审理后觉得,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因为过错损害别人生命、健康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致原告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作为事故中身体遭到损害的受害人,有权提起民事诉讼,现需要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其请求可予支持。被告张某某作为驾驶员员,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身体遭到损害,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范某某作为涉讼汽车管理人和出租人,未针对被告张某某是不是拥有相应的行为能力、驾驶能力等影响机动车辆安全驾驶原因进行合理审察,任由被告张某某酒驾机动车辆,导致原告受伤,故其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涉讼汽车的保险人,承保了事故责任强制险,应当依法在法定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故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对超越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被告张某某承担70%,被告范某某承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