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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环车祸中责任怎么样区别

   日期:2024-04-18     来源:www.kouyuyingyu.com    浏览:0    评论:0    
核心提示:连环车祸中责任怎么样区别  案例:2009年某日晚,徐某驾车自东往西行驶,途经某路段人行横道时,车头左边与自北往南已快过完人行横道上的行人李某发生碰撞,将李某撞倒在人行横道上。紧接着,倒在地上的李某又被自西向东由王某驾驶的轿车从身上碾轧而过。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离,徐某停车在现场处置,李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检验,李某被轿车碰撞导致左股骨下段骨折(达轻伤程度),其系因车祸胸腹部遭到碾轧

  连环车祸中责任怎么样区别

  案例:2009年某日晚,徐某驾车自东往西行驶,途经某路段人行横道时,车头左边与自北往南已快过完人行横道上的行人李某发生碰撞,将李某撞倒在人行横道上。紧接着,倒在地上的李某又被自西向东由王某驾驶的轿车从身上碾轧而过。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离,徐某停车在现场处置,李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检验,李某被轿车碰撞导致左股骨下段骨折(达轻伤程度),其系因车祸胸腹部遭到碾轧,右肺及肝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徐某、王某的行为应怎么样认定?

  建议分歧:

  第一种建议觉得,徐某、王某的行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建议觉得,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徐某不构成犯罪。

  责任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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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故责任的分配:本案李某死亡的后果是徐某与王某的行为相继用途所致,二人行为均对这一风险结果起了肯定用途,但王某的碾轧行为是直接缘由,而徐某的碰撞则是间接缘由,二者间接结合才致使了李某死亡这一风险结果的发生。对此类事实,在民事侵权的理论上也未被作为一同侵权行为对待,当事人仅需依据各自对导致风险后果的过失或缘由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无须承担连带责任。举轻以明重,在直接影响当事人是不是构成犯罪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上,应依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有哪些用途及其过错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因此,本案应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分别确定徐某、王某在本案中应负的责任。

  (二)主观罪过的确定:王某在人行横道上碾死行人不属意料之外事件,而是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本案中,王某驾车自西往东行经人行横道时,未注意到已倒在地上的行人李某,致未能停车让行,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从这个意义上说,王某停车让行的义务更重于徐某,由于徐某是在判断李某已走过其车前自觉得安全的状况下继续驶过人行横道的。

  (三)因果链的中断:重点看第三方行为是不是是异常介入原因。在行为和结果因果关系进步过程中,假如介入的原因是异常原因,先前推行的害处行为本身不具备致使风险结果发生的较大可能性,而介入原因对风险结果的发生又起决定用途时,就应当认定先前行为与风险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本案中,徐某驾车在人行横道通过时撞倒李某的行为仅导致李某轻伤的后果,而另一肇事者王某的介入行为对于此前徐某的肇事行为而言,是意料之外原因的介入,且这一异常介入原因直接致使了李某死亡的结果,应认定徐某行为与风险后果间因果关系中断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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