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费依据是什么?
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费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医疗事故处置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等。残疾用具费应当依据伤残结果和实质需要,根据国产中档用具的规范予以赔偿。以后需要按期更换残疾用具的,所需成本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待以后实质发生成本后另行解决。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讲解公布之前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医疗事故处置条例》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使用的是普及型器具的成本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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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使用的是国产普通型器具成本标准。
2、司法讲解
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讲解的拟定中,民政部门觉得,假肢安装因人而异,使用的商品零部件也不同;“普及型”器具是一个抽象定义,不容易准确界定,事实上没有可以对号入座的“普及型”器具;全国各地的残疾辅助器具生产商均依据本钱效益核算确定其商品价格,彼此差别较大,非常难说哪一个厂商生产的哪一种器具就是 “普及型”或者“国产普通型”。在实务中,也不可能依据这类抽象定义和标准来确定应当给付的成本标准。一般是依据鉴别机构的建议,由人民法院根据“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成本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交通事故导致职员残疾的状况下,需要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但涉及到器具费的赔偿标准是很难认定的,由于不同水平不同标准的器具的价格是有非常大的差别的,那样应当以什么样的标准来赔偿辅助器具费是一个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据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和司法讲解进行认定。